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公司支配和控制。因此,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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