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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吗

2019.09.281405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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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出具公司决议,以及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关系,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存有许多分歧。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由如下:
1、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应受《合同法》及《担保法》制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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