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判刑五年,最多减刑一半刑期,最快两年半后释放。但若罪犯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则所获减刑幅度会更大。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按照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1/2。又根据法律规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所以,判决五年,必须先执行满一年,最多可以减去两年半刑期。但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该罪犯有重大立功,无需等待执行满一年刑期才能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也不用大于等于原刑期的一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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