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可以确认,承诺函也是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书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应当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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