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的运营必须通过对公账户往来,对公账户是指银行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间组织、部队、个体经营业户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不开户,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容易造成混同,当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也会造成国家应纳税款的流失,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会面临高额的罚款,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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