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它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因此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财产的数额体现,在实践中无法查封,因为公司在注册时提供的资金在经营活动当中已经转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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