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我国的信托受益权可放弃、用以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国内通行模式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以特定财产(包括财产权)设立信托后产生的受益权再进行转让,具体是由财产(权)信和集合资金信托进行组合,二者之间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运作。信托法并未规定信托受益权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只需要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一致协商同意并到信托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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