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人证言已经做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即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只是协商好愿意作证,但并未提交法庭,则可以撤回。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撒谎或者隐匿重要证据,情节较轻就会被罚款甚至拘留,如果情节的严重对案件以及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那就可能构成伪证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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