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合同名字进行变更,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行为需要登记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只是一方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而不涉及主体变更),则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变更一方的当事人将书面的名称变更依据和通知送达合同其他当事人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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