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开庭程序如下:
一、庭审准备阶段
首先,查明当事人身份。其次,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3、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4、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5、被告人退庭候审。
三、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谈质证意见;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谈质证意见;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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