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由于本罪的受害人均是幼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均明确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年幼者作为被害人来说,又有不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陈述便应作为证据来对待。审判实践来看,不少猥亵儿童案件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和监控视频外,更多的是被害人父母报案时第一时间的陈述。即便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监控录像,如果有间接证据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互相印证,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出现,也是足以认定的。在对受害人的证言采纳时,法官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所做证言的时间、所做证言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没有严格的标准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法官根据社会经验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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