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
其特征是:
1. 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即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金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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