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分配的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1、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可见,认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关键在于:是否去经营、使用,如果没有挪动经营,一般为个人财产,否则就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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