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1、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2、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退出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在受蒙蔽参加之后,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刑法规定,只要参加了原则上应当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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