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特征上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组织成员人数众多。刑法上,多指3人以上,众多指多少人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解释,但从语义分析,众多肯定比多更多,即肯定要多于3人。具体人数多少属于“众多”,对此,《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中提出,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但是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所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人数方面,不再以10人为标准,低于10人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对于人数较少,如7人以下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会特别慎重。
法律依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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