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见证人不可以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两类人:一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与立遗嘱的结果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做见证人有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法律就禁止他们作见证人。显然,立遗嘱人的配偶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但是,继承法规定的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比如录音遗嘱等要求的遗嘱见证人的数量都是两名。那么这两名遗嘱见证人之间可不可以是夫妻关系呢?换句话说,立遗嘱人可不可以邀请一对夫妻来做遗嘱的见证人呢?目前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说两名遗嘱见证人之间不能是夫妻。所以,只要这对夫妻和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对遗嘱进行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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