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时。那么,我们认定这种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
对此,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对公司股份回购行为采取禁止的态度,认为违法的股份回购行为当然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相对无效的理论逐渐成为主流。对于非法股份回购的处理,基于确保公司财产基础和维护股份交易安全的双重考虑,目前许多学者都主张采用相对无效说,即当出卖人为善意取得时有效,为恶意时无效。
司法实际中,一般不判定回购行为无效,而是采取罚没违法所得以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措施。当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时,公司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因此,对于事后被认定为有效的回购行为,因董事的行为终究为违法行为,当该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对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非法股份回购中,董事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还应对公司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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