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特殊继承方式,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直系晚辈血亲,指的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人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拒绝或者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代为继承人当然享有拒绝和放弃的权利。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三点:
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如果是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前,遗嘱指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死亡的,相应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是表达拒绝的时间有限制:代为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三是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表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但需要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实践中,代位继承人想要放弃或拒绝继承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这样的放弃更为明确,不容易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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