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继承纠纷若要提起反诉则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
在继承纠纷中,若满足提出反诉的条件,是可以提出反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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