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能力的限制和其他原因,现实生活中,收养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就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就有了《收养法》。但是,很多人对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熟知,由此产生了很多的误解。比如,养子女还要赡养亲生父母等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是一样的。 收养时,只要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就成立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法律上就没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了。虽然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对于养子女来说对之承担赡养义务的对象是养父母,而非生父母。但是如果养子女愿意超出法律义务对生父母进行赡养,法律也并不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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