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那么什么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呢?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综上,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点在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而不是同居时间的长短。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便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只要不领取结婚证就只是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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