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如果双方理解不同时,那么容易发生纠纷。
其次,当约定让某一方最终来确定实际的数量时,比如有的长期供销合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可能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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