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申请破产条件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90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 依法被撤销;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 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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