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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9.08.314175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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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以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决定重新审核。
处理予以监外执行这种刑罚,是非常谨慎的,既要符合相关条件,也要根据犯罪情形来定,因此,犯罪嫌疑人想要获得暂予以监外执行的权利,就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争取符合暂予以监外执行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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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马俊哲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马俊哲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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