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的,我们经常看到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麻烦而将事故私了。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会因当事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而拒赔。
然而,虽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合理赔偿金额,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过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那么,就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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