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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营运损失赔吗

2019.08.283913次播放交通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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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外卖平台、曹操专车等网约车日益盛行,并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一部分,成都市作为我国车辆保有量第二的城市,差不多有20-30万的网约车司机,如此数量的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他们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应的事故理赔该怎么来处理呢?最近有网友咨询,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的营运损失,赔吗?
本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一般采用互赔的方式处理,作为网约车的损失,应由事故相对方的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根据网友的咨询,本律师认为,网约车机动车车辆维修费应属于直接损失,网约车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作为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均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肇事司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司机和车主赔付。
但是根据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失是不予理赔的,但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保险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保险公司需要对其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介于此,本律师认为,1、网约车的营运损失,如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由驾驶人和司机理赔;2、如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有保险公司赔偿;3、但对于网约车的营运损失是否存在及损失金额,需要网约车司机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前几个月的平均营运收入情况来确定营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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