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事故,定责主要看事故原因。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向来争议比较大。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同样,也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都要担责,这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
从无接触交通事故来看,被认定担责的司机,都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如违停、乱用远光灯、该让行没有让行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一旦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车辆有没有发生接触,都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同时,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受伤最多的是骑车人。骑车人也很委屈,明明是为了避让对方而摔倒,反而自己还要承担责任。这也得看骑车人是否存在过错。骑车人存在的过错,除了违法载人、刹车不灵、速度太快等原因外,遇到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也常常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不管是骑车人还是驾驶人,行驶在路上,守法行车是最低标准,必须文明行车,谨防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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