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目前在学界中尚无统一的共识。从较为容易理解的角度来看,后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言的,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负有的某种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履行效果和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善后事宜。比如在涉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交易中,即使交易已经完成,交易一方仍负有保密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风险有:
1、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内容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合同一方不能约定免除自己的后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因此在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然要注意后合同义务的履行。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一方,需要对相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后合同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就是后合同义务的明确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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