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由此可看出,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故,建设工程不适用于留置权。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定的优先权;即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未果,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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