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证据种类,有时候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未成年证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证。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证。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如果该未成年人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此时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
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证人,但是至于是否要出庭作证还是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意愿,我国法律在该问题上侧重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较为少见,实践中多表现为书面证言。
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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