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没有警察看管。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对保外就医人员,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进行日常性监督考察。期满前,监狱等执行机关应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了解罪犯病情治愈情况,如病情痊愈的,应收监执行;如病情严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监狱等原执行机关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于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