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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