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以后的老人,应当由谁来赡养,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若再婚老人在再婚的时候,另一方的子女已经成年,并没有与再婚的老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则不应当承担再婚老人的赡养义务,此时的赡养义务应当由再婚老人的亲生子女来依法承担,若再婚老人在再婚的时候,另一方的子女未成年,或者成年以后还与再婚老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此时该子女应当承担对再婚老人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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