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是如果是重大事项的话,是需要百分之六十七才可以的,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不过一般事项的话,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就够了。
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绝对控股股东更容易联合其他股东表决通过相关事项。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避免因股东(大)会无法通过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公司管理层的更换。另外,单一大股东对其直接代理人还会产生“过度监督”现象。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等方式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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