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如果承租人在以上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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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
高权
重庆杰耀律师事务所
高权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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