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属于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自首对“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投案具有时间限制。此处的自动投案,应在犯罪后归案前,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属于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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