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是指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发起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行为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3、《公司法》第97条第一款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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