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您的位置:首页 > 华律说法 > 公司法 >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2020.11.173092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视频内容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从法律的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限定。
2、法定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行使请求权的股东必须已经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表示明确的反对。如果股东对决议并无异议,便不能行使回购股份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分享
更多 >相关视频问答
主讲嘉宾

叶波顺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叶波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 249

    视频

  • 2868204

    播放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相关话题
推荐语音问答
推荐精选解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