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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的责任

2019.01.231801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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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但是保管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后果承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故意造成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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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朋芳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朋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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