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或矫正期虽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按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的,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矫正期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由司法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矫正,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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