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可能会出现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所有权利,所以,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债权人已经失去债权,是不能起诉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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