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抵押同样存在风险。
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期间,为筹集资金,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张对在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因为诸多客观的因素,执行较难进行下去。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要从判决文书上的纸面权利,实实在在的变为经济利益的过程很复杂。
综上,不动产抵押对于民间借贷中债权的实现并非万无一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