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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需负任何责任的情形

2019.01.181366次播放交通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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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是要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的。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因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行为。
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是否受刑事处罚。
但有些人是事故中的受害者,事故并不是因他们的过错而引起,而是另一方引起,在这时候就没有必要对事故负责。
那么,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是哪些呢?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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