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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二审的权限

2019.10.172203次播放工程建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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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对工程结算的审查,一般来说,仅仅局限于纠错。没有法律对二审中的工程结算做具体的规定。其实工程结算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一般应当在一审中完成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未在一审中完成举证义务,则在二审中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涉案结算证据不予采纳。
如果一审中没有进行工程结算,进入二审后,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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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武汉建设工程漆诣

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建设工程漆诣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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