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缓刑,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刑罚种类。我国《刑法》规定主刑和附加刑是可以一一列举的。其中五大主刑罚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而缓刑它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对于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是可以宣告缓刑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而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缓刑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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