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达相对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又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因为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需要单位同意。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旦到达单位,劳动者就不得再撤销,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
但是如果劳动者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又以传真形式发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传真信,且传真先于平信到达公司。此种情形下,依照《合同法》第17条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劳动者以传真形式发出的“撤销通知”先于或者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到达公司都构成对辞职要约的撤回。此种情况下,公司仍执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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