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主要特点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再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额还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借款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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