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毒品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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