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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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献猛
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曾献猛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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