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重审的具体情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且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据此,刑事案件发回重新与刑事案件第一审判程序相同,审理的内容也相同,即对案件定罪和量刑对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审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三)违反回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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